欧盟电池指令(2006/66/EC)
欧盟电池指令(2006/66/EC)经过91/157/EEC, 93/86/EEC,2013/56/EC指令修订后,其主要内容如下:
检测项目 | 参考限量 | 豁免产品 |
汞(Hg) | 电池、蓄电池0.0005% | 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% |
镉(Cd) | 0.002%(电池、蓄电池和钮扣电池) | 报警系统、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。 |
铅(Pb) | 0.004% (电池、蓄电池和钮扣电池) |
注: 1)、2013/56/EC取消无线电动工具中电池的镉豁免及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。
2)、无线电动工具中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镉豁免可以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;
3)、含汞量不超过2%(w/w)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;
4)、如果铅含量超过40ppm(40mg/kg),样品上须有“Pb”标识。
美国电池指令USPublic Law 104-142(HR2024)
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《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》(US Public Law 104-142)于1996年5月13日开始实施。在这部法律中,对废镉镍电池、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废充电电池的标签、生产、收集、运输、储存等作出规定,其立法原则是:
> 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;
> 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;
> 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、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;
> 高效低成本收集、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、小型密封铅酸电池、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,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电池的收集、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。
这部《管理法》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、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,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,对运输、收集、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,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,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、生产。《管理法》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,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。具体规定:
(1) 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(钮扣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);
(2) 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;
(3) 在美国禁止使用钮扣氧化汞电池;
(4) 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,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,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、州、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,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。
检测项目:
汞(Hg)